转发民政部关于做好烈士亲属
祭扫接待工作的通知
(皖民电〔2010〕29号2010年3月26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做好烈士亲属祭扫接待工作的通知》(明电〔2010〕3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烈士亲属如要求到异地祭扫烈士墓地,不论是组织统一祭扫还是自行祭扫,都必须报经烈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同意,并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与烈士安葬地民政部门取得联系后,方可前往祭扫。否则,烈士安葬地民政部门可不予提供食宿及交通保障。
二、前往异地祭扫烈士墓的烈士亲属要尊重并服从烈士安葬地民政部门的安排,体谅当地的难处。祭扫活动要力求简朴、实在,主要是注重寄托哀思、激励后人,不铺张浪费,不搞形式主义。
三、各地烈士亲属到异地祭扫烈士墓人数及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厅优抚处。
民政部关于做好烈士亲属祭扫接待
工作的通知
(明电〔2010〕30号2010年3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几年,烈士亲属要求到异地祭扫烈士墓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为进一步做好祭扫接待工作,缅怀革命烈士,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现就烈士亲属祭扫组织接待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接待烈士亲属范围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的精神,组织祭扫的烈属为我国境内有明确安葬地的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二、组织形式及时间
烈士亲属祭扫烈士墓,分有组织祭扫和自行前往祭扫两种形式。组织祭扫的,由烈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原则上每三年一次,每位烈士前往祭扫的亲属及陪护人员限三人以内。烈士亲属因故不能参加有组织前往的或当地民政部门因工作因素不能组织的,经烈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介绍信,也可以自行前往祭扫。
三、组织接待补助办法
民政部门组织祭扫的,烈属差旅费由负责组织的民政部门负责,烈士安葬地民政部门负责提供食宿及当地交通工具,做好安排和服务;烈属自行前往的,原则上由烈士安葬地县级民政部门接待,负责每位烈士三位亲属的食宿费用,并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对于超出人员或不服从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接待的,民政部门可不予接待。
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接待烈士亲属扫墓所需经费,从中央下达的烈属接待费中列支。其他省份组织祭扫所需经费由当地解决。
四、有关要求
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烈士亲属祭扫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相关祭扫规定;烈士亲属要珍惜荣誉、服从安排,确保祭扫活动安全、有序、文明、节俭,确保社会稳定。